榕泽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惠州市榕泽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榕泽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 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 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榕泽慈 善基金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使用榕泽慈善基金会的资助资金的各项目。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金、项目评 估、项目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四条 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工作须遵循“择优支持、公正合理、 平等竞争”的原则,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 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

第五条 项目立项需提交《项目立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背景、 前期调研、可行性分析 、社会意义、实施计划、评估方法等。

第六条 所有项目均需经过基金会秘书处及理事会审议,由理事 长批准,经批准的项目方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七条 实行项目责任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 职责。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八条 推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 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项目效果有效性输出。

第九条 组织制订项目年度计划及预算,报基金会理事会批准, 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作为年度内项目执行的基础,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出 现新的项目机会或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 可适度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并报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 项目执行需制定统一的项目管理手册。按照标准组织项 目的实施、督导与评估,保证项目顺利执行。

第十一条 定期组织召开项目阶段性工作总结,及时向基金会秘 书处及理事会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参与方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 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项目研究内容,不得泄露评议及评审过程中的 情况和未经批准公示的评审结果。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合作协 议及批准的项目立项报告、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编制年度项目经费 预算,经基金会项目部和财务部审核后,由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基金会依据项目合作协议条款、经费预算、项目进度、 检查与验收结果,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相应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 向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预算对项目资金实行报销制管理。每 笔开支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及基金会理事长审核批准后方能报销,确保 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使用。

第十六条 申请项目资金,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 结绩效评估报告,基金会理事长及财务部门审查无误并签字,方可拨 款。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业务主 管部门、登记机关和基金会监事会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应积极 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章 项目信息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会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种数据与信息实行制度 化、平台化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会项目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利用基金会官方网 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项目进展及成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惠州市榕泽慈善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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