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泽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惠州市榕泽慈善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章  目的

为规范惠州市榕泽慈善基金会 (以下简称基金会) 的信 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 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 管理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信息 公开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公布公开基金会的相关信息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榕泽慈善基金会各部门。

第三章  工作的相关责任

3.1 秘书长为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3.2 秘书处应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 性,并及时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应及时 改正。

第四章 公开原则

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以真实、完整、及时地 向社会公开信息为基本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 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基金会 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五章  信息公开工作途径和内容

5.1 定期信息公开内容通过如下渠道发布:基金会官方 网站、基金会出版物 (如年报) 、中国社会组织网、年度报 告、民政部指定的信息公开媒体等;

5.2 即时信息公开内容通过如下渠道发布:基金会官方 网站、基金会官方微博、基金会官方公众号、基金会合作媒 体等;

5.3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基金会应当在民政部门提 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5.3.1 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5.3.2 公开募捐、慈善项目、慈善信托信息;

5.3.3 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 关联交易等信息;

5.3.4 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5.3.5 基金会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 30 日

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5.3.6 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5.3.7 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5.3.8 下设的办事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 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5.3.9 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管理 人员、被投资方等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 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 (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

5.4 本基金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基金会名义开 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 平台;

5.4.1 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 制度;

5.4.2 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的具体内容和金额;

5.4.3 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与 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的具体内 容和金额;

5.5 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后,公布变更的情况。

5.5.1 基金会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 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结束的,应当公开 有关情况;

5.5.2 基金会对已经公开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 告、慈善项目信息、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信息、重大交易及 资金往来信息、关联交易信息进行更正的,应当在统一信息 平台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 目下予以公布;

5.5.3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 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 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六章 其他

1、本制度解释权属基金会秘书处;

2、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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