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捐赠管理办法


惠州市榕泽慈善基金会



捐赠物资管理办法




2021 年 6 月 30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捐赠物资的管理,确保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 利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 和本基金会的章程、《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捐赠物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基金会捐赠的 其有权处分的合法的实物形式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教学用品、图书、 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帐篷、衣物、玩具等物资。

第三条 基金会在开展物资募捐和接受捐赠活动时,应严格贯彻 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严禁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四条 捐赠人捐赠的物资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 环保等标准。

第二章 捐赠物资的接受

第五条 有捐赠意愿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基金会 捐赠其有权处置的合法物资。

第六条 捐赠方向基金会表明捐赠意向后,基金会应根据相关规 定对捐赠方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对于普通捐赠物资,由基金会确认需求和受助对象后, 与捐赠方达成捐赠意向并签署捐赠协议,载明捐赠物资种类、数量、 质量、对顶使用期限等内容。捐赠方捐赠的食品、药品等应当复核国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等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确保物品在打到最终受益人时仍出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

第八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物资后,按一下方式开具财政部监制的 《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和捐赠证书:

1、捐赠方以实物形式捐赠物资,应由捐赠方提供其自产或外购 商铺的有关计价凭据 (如发票、报关单、物价部门核定产品单价或近 期销售同类产品发票复印件) 。基金会根据捐赠的发货清单和计价凭 据出具捐赠收据;

2、捐赠方以实物形式捐赠物资,不能提供有关计价凭据的,按 照公允价值出具捐赠收据。公允价值是指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 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清偿债务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2.1、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 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2.2、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或无法找到同类 或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双方都能够认同的合理的计价方法 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九条 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 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 赠票据的,基金会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物资时应当履行验收程序,物资数量和 质量等须经捐赠方、基金会双方核实确认。

第三章 捐赠物资的管理

第十一条 捐赠物资的入库管理:

1、在基金会现场捐赠的,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接收,依照本办法 第二章的规定做好资产的入库登记等手续;

2、捐赠数量较大或这不适合在基金会入库保存的物资,应协商 捐赠方直接发送至指定受赠方,由受赠方开具接收证明,财务根据接 收证明记账。

第十二条 捐赠物资出库及发放管理:

1、捐赠物资出库时须办理出库手续,编制出库单,物资出库及 发放程序要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和相关规定执行;

2、接受物资捐赠的受赠方协助基金会办理物资接收手续,并组 织和监督物资发放。受赠方应在基金会提供的物资发放表上签字存手 印,并将物资接收手续、受赠人签收证明,以及物资发放现场照片、 视频资料等及时反馈给基金会;

3,直接运抵受赠方的,基金会须派专人跟随,并协同受赠方办 理验收手续,由受赠方向基金会开具接受证明。

第十三条 基金会对捐赠物资的接受及分配、使用情况应当按照 民政部规定的统计标准进行统计,并接受审计、检查等社会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捐赠方有权查询捐赠物资的管理、发放、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捐赠人和基金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 4 / 6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 善捐赠违反法律规定的物资,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 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

第十六条 捐赠方应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物资 交付基金会或协议约定的受赠方。对不能按时履约的,捐赠方应当及 时向基金会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基金会有权依法向协议捐 赠人追要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十七条 如捐赠方违约,基金会有权依法追究捐赠方违约责任,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十八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物资造成损失的,基金会将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情节严 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捐赠协议使用捐赠物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出租或挪作他用。如确需变更物资用途,应整的捐赠方同意并签署捐赠物资用途变更协议;如需变卖捐赠物资,应征的捐赠方书面同意,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方式。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组织人力及时开展对捐赠物资管理、发放和使用情况的日常自查和自我监督。自查和自我监督的重点内容为:

1、捐赠物资是否真正落实到应该接受捐赠的人身上;

2、对捐赠人制定捐赠物资用途或捐赠地区的,是否按照捐赠人 5 / 6意愿使用;

3、物资捐赠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捐赠方有权对捐赠物资的管理、发放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拖延支付、扣抵捐赠物资,或弄虚作假等问题时,基金会应立即严肃查处,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制度、法律和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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