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榕泽慈善基金会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惠州市榕泽慈善基金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惠州榕泽慈善基金会 (以下简称“基金会”) 的人事管理,合理开发人力资源,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政策和基金 会章程之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基金会有权招聘员工,并根据员工表现、员工考核结果和业务需要决定员工的试用、聘用、晋级、处分、解聘,但基金会的上述行为不得违反国家劳动法律、 法规,不得违反基金会理事会关于基金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决定。 基金会秘书长代表基金会行使上述权力。

第三条   人力资源负责拟定基金会的用工计划、员工培训和进修、 职称评聘、考勤统计、员工考核与奖惩、拟定劳动工资和劳保福利方案;具体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调配、解聘、辞退、开除等各项用工手续。

第四条   基金会根据人员编制定编、定岗、定员。

第二章 员工的试用、招聘计划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招聘员工遵循“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 的原则,选拔录用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社会公益心、具备一定创造力和良好自我控制力的优秀人才,经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第六条   基金会需增加员工时,应首先报请人力资源部,在核定编制数额范围进行招聘。

第七条   凡需调入基金会的人员,须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个人简历及其它相关材料,对其业务能力与素质进行综合考察并提出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在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后,报秘书长审批。

第八条   被聘用的员工,由基金会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能力予以聘任。

第九条   基金会对所聘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被聘用的员工一律 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   被聘用的按照劳动法规定签订含试用期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基金会可对试用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进 行考核,达到要求后,根据员工的专长安排上岗。

第十二条 基金会各级员工聘任程序如下:

(一) 秘书长,由理事选举,理事会聘任;

(二) 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聘任;

(三) 各部门负责人及以下的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

第十三条   基金会外部或内部退休人员,愿意到基金会服务,经同意,可以以返聘形式为基金会提供服务。返聘人员补助因其所在岗 位、工作量及职能不同,由相关用人部门提出意见,批准后交人力资 源部备案。

第三章 员工的薪酬福利

第十四条   基金会员工收入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及福利四部分构成。均以税前数值计算,由基金会统一按照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员工工资、津补贴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相关政策和当地工资增长水平,适时调整标准。

第十六条   员工福利补助依情况分类为:过节费、防暑降温费、 交通补贴费、用餐补贴费、通讯补贴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体检、临时补助等。

第十七条   基金会付薪日期为每月 15 日,支付的是员工上月的工资。若付薪日恰逢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员工工资直接存入指定的员工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返聘人员工资、试用期人员工资均实行包干工资制度, 具体数额由人力资源部提出意见,报秘书长批准。

第十九条   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考核基础上,结合工作年限进 行员工薪级工资正常晋级。

第二十条   根据基金会实际业绩情况,结合社会薪资水平、社会 综合物价水平适当调整员工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统筹的具体规定,为员工办 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依规定为员工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章 员工异动

第二十二条   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 金会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纪行为和没有达到考核要求的员工,基金会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二十三条   被辞退的员工在接到辞退通知后,须在一个月内办完调离手续。

第二十四条   员工在合同期内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并按本制度规定的员工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如辞职未获批准 而擅自离职,视为自动离职,基金会按照正常离职人员核算薪资,待自离人员正式办理完成离职手续,扣减掉因自离给基金会造成的损失 后发放其薪资。如特殊情况则按聘用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员工连续旷工 3 天或年内累计旷工满 5 天,属于“严 重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 基金会有权予以开除。

第二十七条   员工一旦办理离职手续,就不再享受基金会的薪酬及有关福利待遇。

第二十八条   凡调出基金会的员工,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或辞呈,经所在部门同意后,分别报送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核,最后报秘书长审批。全部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离任交接手续。秘书长批准日期为其离任日期。

第二十九条   如未依照以上条款或聘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者,人力资源部有权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第五章 培训管理

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部和用人部门共同负责组织新员工上岗前的培训,内容包括学习有关规章制度、岗位业务知识与法律法规等。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岗位特点,组织员工参加岗位培训、短期研修班。在不影响正常工作情况下,员工为提高自身素质,可自行参加培训、进修,费用自理。因工作需要,由基金会派出参加培训、进修的员工,其培训费用由基金会报销。

第三十二条   凡经基金会派遣参加会议、考察、培训、进修的员工,工作、学习结束后需向基金会提交书面汇报,汇报材料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 参加会议的情况;

(二) 考察、培训的基本情况;

(三) 学到的先进技术、管理经验;

(四) 联系基金会实际,提出对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六章 绩效考评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除在试用期结束时对员工进行转正考核外,还将在每年 12 月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工作。

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部配合秘书长对员工进行社会责任感、工作创造力、工作勤奋程度、工作绩效等方面的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职务晋升和薪酬调整的主要依据。职务晋升遵循科学考评、择优晋升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员工在日常考核中如出现涉及劳动合同规定的严重 违纪、违规行为,立即予以辞退,并追究相应损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于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惠州市榕泽慈善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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