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榕泽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惠州市榕泽慈善基金会



财务管理制度



2021 年 6 月 30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惠州市榕泽慈善基金会 (以下简称基金会) 财务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 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按照《惠州市榕泽慈善基金会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健全基金会内 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严密、科学的财务管 理体系,以保证财务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和完善财务预算及 成本管理体系,健全预测、控制、分析等管理基础工作;募集和合理 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有效利用基金会的各项资产,努力提 高公益项目成果;真实、完整的提供财务会计信息,按基金会信息披 露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财务会计信息。

第二章 财务会计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理事 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设财务经理为财 务负责人,负责基金会的财务日常管理工作。实行不相容岗位相分离 的原则,会计岗不得兼任出纳。

第六条 财务人员按照财政部颁发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建立财务核算体系,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 基金会正式对外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理事会审议通

第八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业务主管单位、 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每年由具有相关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审计,审计结果上报理事会审阅。

第九条 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及秘书长之前,应 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根据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 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 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时间。每年 11 月 1  日-次年 1 月 31  日,编制 下一年度预算。基金会财务年度计算日期为:每年 1 月 1  日-12 月 31 日。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各职能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各项 目的收入和支出明细,报基金会秘书长审核后由财务汇总形成基金会 的年度全面预算。年度全面预算经理事会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

1 、各项预算一经理事会审批通过,由基金会秘书长、财务、监 事监督预算的执行情况;

2 、各项预算一经理事会审批通过,不得随意变更。各职能部门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确保各项预算指标的落实与完成。如因 实际需要确需变更的,必须重新测算、编制、上报和审批,待理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3 、预算内费用的支出:由经办人员申请、经办人所属部门负责 人同意、会计复核/财务负责人审批、基金会秘书长审批、理事长批 准后开支。

第四章 现金、银行存款的收支管理

第十四条 现金的收支管理:

1 、原则上尽量减少现金的收付,特别是现金报销;

2 、现金的收付保管由出纳负责办理;

3 、严禁白条抵库和任意挪用现金。出纳必须每日结算现金的账 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发现不符时要及时查明原因。财务负 责人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盘点和不定期检查,以保证现金的安全;

4 、现金收付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现金收入应及时送存银行 并入账,不得坐支。出纳对已支付的现金支出应加盖“现金付讫”章;

5 、没有底清点一次现金和银行存款余额,编制“现金盘点表”, 保证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 银行存款的收支管理:

1 、基金会各项收支原则上通过银行收支;

2 、银行存款的支取由出纳人员负责办理;

3 、财务人员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得将银行账户出借给任何单 位和个人办理结算或套取现金;

4 、会计与出纳月末要做好银行存款的对账工作,编制银行存款 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并报财务负责人;

5 、银行账户印鉴实行分管并用制,财务章由出纳保管,法定代 表人私账由财务负责人或会计 (经财务负责人授权) 保管。

第五章 捐赠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接收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 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

第十七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现金财产,或以拍卖捐赠物品等方 式收到的现金资产,应按照进入本基金会银行账户的实际到账额计算; 接受的外币捐赠须建外币账户进行明细核算。捐赠款实施统收、统支, 统一管理。基金会接受的非现金捐赠,应当确定入账价值,并造册登 记。

第十八条 基金会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的其他收入。基 金会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 入均纳入年度预算的统筹范围。

第十九条 基金会各项收入均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对接受的每笔捐赠款/物都必须开具捐赠收据。

第二十条 严格遵循捐赠款/物使用的公开公式程序,实行财务公开,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媒体和捐助者的查询、监督和审计。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预算期内,各项成本费用的累计支出原则上不得超 出预算。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加强对基金会慈善活动相关费用的会计核算,基金会支出一般包括业务活 动支出、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

(1) 慈善活动支出是基金会基于慈善宗旨,在章程规定的业务 范围内开展慈善活动,向受益人捐赠财产或提供无偿服务时发生的下 列费用:

1 、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或物;

2 、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 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

3 、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 计、评估等费用。

(2) 管理费用是指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 定,为保证本组织正常运转所发生的下列费用:

1 、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

2 、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等薪酬 福利;

3 、办公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 业务费、车辆费、审计费等。

以上的薪酬福利、车辆费、差旅费、业务费等费用报销标准按照 公司薪酬福利等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支出审批流程。一般审批流程:经办人-部门负责人 审核-会计复核-财务负责人审批-秘书长审批-理事长批准- 出纳付款。

第七章 物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物资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既要 保证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防止物资挤压和损失浪费, 最大限度的发挥物资的效益。

第二十五条 物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地址易耗品管理和 捐赠物资管理等。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用于基金会业务活动,单位价值在一千 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单位价值虽超过 一千元,但已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基金会固定

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净残值按 5%计算。

第二十七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易损耗、不够固定 资产标准的各种工作器具及办公用品等,采用一次性摊销会计政策。

第二十八条 捐赠物资是基金会募集的非货币性捐赠财产,包括 教学用品、图书、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粮食、视频、帐篷、棉 被、衣物、玩具等物资。捐赠物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行政部门是基金会所有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归 口管理部门;财务部负责基金会物资的的会计核算管理。

第三十条 物资的采购。需求部门提出物资购置申请,行政部门 审核,秘书长审批,理事长批准后,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拨或采 购,采购时须货比三家,以选择性价比高为原则。

第三十一条 资产验收。资产购置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及使用部 门共同办理验收手续,同时填写出入库单,办理出入库手续。

第三十二条 资产采购款项支付审批流程。资产管理部门经办人根据资产购置申请表、资产验收证明 (出入库单)、合同 (或订单)、 发票等资料,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会计复核/财务经理审批-秘书 长审批-理事长批准- 出纳支付。

第三十三条 资产的日常管理。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公司 资产的保管、维修并制定相应的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资产 清查盘点工作,年终必须会同财务进行年终全面盘点;盘点中发现短 缺或盈余,应及时查明原因,编制盘盈盘亏表,经基金会秘书长/理 事长批准后进行处理。

第八章 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

第三十四条 财务分析主要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 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基金会财务人员应结 合下购买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 析,反应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提交秘书长 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财务人员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 财务收支、资金运用、物资管理、预算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 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等行为,要及时制止、纠正,性质严重的, 要向秘书长、理事长报告。

第九章 财务决算

第三十六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各慈善、公益项目的 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 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 行财务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 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证组织财务决算编制 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 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章 财务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定期在慈善机构等管网、基金会网站、媒体 或其他渠道公布接受捐赠信息及财务审计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基金会的财务信息的披露,由秘书长提交理事会通过 并经理事长签字后方可对外披露。

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会计档案的内容。会计档案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 和会计报表、会计资料备份光盘、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各种经 济合同,与财务有关的各种文件、通知、函件、各种税务报表等会计 核算专业材料。

第四十二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财务部为会计档案的管理部门。 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定期将财务部归档的会计资料 按类别、按顺序立卷登记,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应存放有序、查 找方便,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 和泄密。

第四十三条 会计档案的查阅。基金会其他部门查阅会计档案的 需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外单位需要查阅的,需经秘书长批准,且派专 人陪同查阅;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情况,须经财务负 责人和秘书长签字批准后,方可外借,财务人员做好借阅登记,并限

期归还。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章 程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基金会所有。

第四十六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惠州市榕泽慈善基金会

2021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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